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
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
一、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二、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
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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