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績效獎金、慰勉金,概由本會依照各機構所獲投資報酬、生產附加 價值、年終業務檢查成績、安置人數、及盈餘分配後之賸餘情形,專案 核定後,授權各機構首長,依員工績效採重點方式發給之。 前項特別績效獎金,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三分之一;慰勉金 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四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