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特別績效獎金、慰勉金,概由本會依照各機構所獲投資報酬、生產附加
  價值、年終業務檢查成績、安置人數、及盈餘分配後之賸餘情形,專案
  核定後,授權各機構首長,依員工績效採重點方式發給之。
  前項特別績效獎金,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三分之一;慰勉金
  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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