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開發處所需漁業工作人員,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除應依 其每人工作性質、技能及成績,按出海日數支領航海津貼,以保證維持 其固定生活外,每次航海並尚有漁撈獎金之分配,其詳細辦法應由海洋 漁業開發處擬訂,呈報本會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