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
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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