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
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
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
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財團法人負責人
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財團法人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
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立法理由〕
一、規範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等之處理。
二、參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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