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應按月填報左列資料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中央銀行外匯局,
  並將有關資料妥為保管以備有關機關稽查:
  一、辦理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收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外國信
      用卡收款業務資料表」(如附表一)。
  二、承做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以外國信用
      卡借款業務資料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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