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輻射防護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保健物理科:
    (一)核子設施之輻射安全管制規範研訂事項。
    (二)核子設施工作人員劑量評估、管制及合理抑低方案之審查事項
          。
    (三)核子設施場區內輻射防護作業審核及稽查事項。
    (四)核子設施放射性氣體、液體排放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五)核子設施放射性物質及放射性廢料貯運之輻射防護之稽查與督
          導事項。
    (六)核子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事項。
    (七)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工作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八)核子設施相關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輻射防護人員之資格認可事項。
    (十)其他有關核子設施輻射安全管制及督導事項。
二、醫用科:
    (一)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劑量評估及管制
          事項。
    (二)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規範之規劃及管制
          事項。
    (三)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查驗登記之輻射安全審
          查事項。
    (四)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考試資格之審
          查及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輸入、輸出、
          安裝、改裝、使用、轉讓、停用、廢棄及運送等管制事項。
    (六)醫用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使用場所、貯存場所
          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檢查有關事項。
    (七)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核發事項。
    (八)醫用游離輻射意外事故之評估及處理之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醫用游離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非醫用科:
    (一)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規範之規劃及管
          制事項。
    (二)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之核發事項。
    (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之測驗事項。
    (四)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輸入、輸出
          、安裝、改裝、使用、轉讓、停用、廢棄及運送等管制事項。
    (六)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使用場所、貯存場
          所之輻射安全防護措施及作業程序之稽查事項。
    (七)非醫用游離輻射意外事故之評估及處理之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非醫用游離輻射管制事項。
四、環境科:
    (一)核子設施環境輻射安全規範之規劃及其管制事項。
    (二)核子設施環境輻射偵測計畫及報告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三)核子設施及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環境輻射稽查及管制事
          項。
    (四)核子設施環境保護及環境輻射防護技術研究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
    (五)核子設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考核事項。
    (六)環境輻射安全之評估及管制事項。
    (七)全國環境輻射及放射性落塵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八)其他有關環境輻射管制事項。
五、輻安評估科: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二)民生相關物資放射性含量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三)輻射意外事故之評估及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國內、外輻射異常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彙整事項。
    (五)全國輻射從業人員輻射劑量之管制事項。
    (六)輻射污染建築物之善後處理相關事項。
    (七)輻射污染建築物之防範措施相關事項。
    (八)輻射污染建築物居民之健康檢查及其後續追蹤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輻射安全評估事項。
六、標準科:
    (一)輻射防護之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指引之擬訂及修訂事項。
    (二)輻射防護法規之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輻射防護管制技術交流與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管理事項。
    (四)輻射防護安全諮詢委員會業務之推行事項。
    (五)輻射防護管制技術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及管制事項。
    (六)輻射防護管制業務之績效統計、分析及後續工作之追蹤事項。
    (七)輻射防護管制專業人員訓練及各種執照之測驗事項。
    (八)游離輻射安全服務業有關輻防作業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九)輻射計測技術之認證及推廣督導事項。
    (十)其他輻射防護管制規範之相關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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