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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