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
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
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