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已營運之園區事業,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時,
  得比照前條規定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
  前項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簽訂租約及起租手續,其所
      繳之預約金,依照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租約者,其所預約之土地、建築物不予保留。
      所繳之預約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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