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營運之園區事業,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時, 得比照前條規定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 前項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簽訂租約及起租手續,其所 繳之預約金,依照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租約者,其所預約之土地、建築物不予保留。 所繳之預約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