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
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
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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