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 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 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