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海埔地開發範圍內之土地,應於開發前由省(市)政府會同當地縣(市
  )政府調查其土地使用情形,其已有人使用,應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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