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七款所指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基金操作支出。
  二、辦理業務所需,並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之費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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