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
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
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所定應行檢
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該金庫或信用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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