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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