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
部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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