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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 部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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