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工廠應置備簿冊隨時詳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事項,除按期繕送主管
機關備案外,應自行保存之。
工人名冊及其簿冊表格之程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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