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訂定收具事業單位書面同意書及申請書之單位,應保存書件期
    限。
二、第二項訂定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之內容、時間及件數等紀
    錄應予保存及稽核,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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