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
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