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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凡在同一院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開業六個月以上,或在鄉、鎮開業之 私立醫療院所,得為特約門診醫療院所之申請。 前項開業期間之起算,依其同一負責醫師開業執照頒發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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