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
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
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
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