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
  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接方式│鋼│焊       接       效       率 │
  │        │材├───┬───┬───┬───┤
  │        │種│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類│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焊接│A│  0.84│ 0.945│  0.84│  0.84│
  │        ├─┼───┼───┼───┼───┤
  │        │B│  0.80│  0.90│  0.80│   0.8│
  ├────┼─┼───┼───┼───┼───┤
  │填角焊接│A│  0.84│  0.84│     -│  0.84│
  │        ├─┼───┼───┼───┼───┤
  │        │B│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4269 規定│
  │  之鋼材、CN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4437 規│
  │  定之18種鋼材、CNS7141 規定之STKR490 鋼材、│
  │  CNS11109、規定之鋼材CNS13812規定之SN400B、│
  │  SN400C、SN490B、SN490C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
  │  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
  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0)。
  一、依CNS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
      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
  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
      ├────────┼─────────┤
      │12以下          │      1.5         │
      ├────────┼─────────┤
      │超過12,25以下  │      2.5         │
      ├────────┼─────────┤
      │超過25者        │      3.0         │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