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應由取得技術員合格證
  書者擔任。於同一場所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其技術員得
  同時從事清除、處理業務。前述技術員應同時具有相關業務技術員之資
  格。
  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解決廢棄物清除
  、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
  、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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