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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對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 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個 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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