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對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
  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個
  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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