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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沼氣發電業者依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或其他相關提供補助或獎勵之法規 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獎勵資格,並追償其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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