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係具有供公眾使用
  空間、公眾聚集量大且滯留時間長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於指定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且場所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並應負自動監測設施功能完整運作及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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