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
      建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
      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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