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
  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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