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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 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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