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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 量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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