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許可之檢測類別如左:
  一、空氣檢測類。
  二、水質水量檢測類。
  三、飲用水檢測類。
  四、廢棄物檢測類。
  五、土壤檢測類。
  六、環境用藥品檢測類。
  七、毒性化學物質檢測類。
  八、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檢測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類。
  前項各款檢測類,其項目及分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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