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
或實質受益人身分時,該依賴第三方之信用卡業務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
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
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
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
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七條規定,新增本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