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負責人為華僑或外國人者,為在 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預定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名冊及其相關學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 具機構營業範圍相關專門知識之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預定之營業範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