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負責人為華僑或外國人者,為在
      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預定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名冊及其相關學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
      具機構營業範圍相關專門知識之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預定之營業範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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