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 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