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
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