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對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令票券
  金融公司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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