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
  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
  新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現有信
  用合作社應辦資產重估,如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元者,應限期辦理
  增資,其未能於限期達成者,由財政部命令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改組或
  撤銷。
  前項資產重估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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