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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臺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 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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