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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農業行庫對農會、漁會緊急融通之參貸額度、比率及主辦聯貸行庫,除 協商議定者外,應依其最近六個月收受該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轉存 款平均餘額之比率計算,並以收受轉存款比率最高者為主辦聯貸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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