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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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