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辦理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及對其所代理公庫之
  鄉鎮(市)辦理透支,不在此限。
  農會信用部辦理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其用途以農業產銷、本身事業
  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農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前項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
  調度為限,並應審核其還款來源。其額度應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於
  代理公庫契約中訂定之,並適用農會信用部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
  信限額規定。另應檢附代理公庫契約報經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
  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農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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