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相互揭露客戶資料,或揭露客戶
  資料予其他第三人時,應訂定保密協定,並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或限
  制其用途;收受並運用資料之機構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同意或資料係屬於可公開取得且無害於客戶
  之重大利益者,不受前項規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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