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會計師之基本資料、
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金管會交付懲戒;其
格式,如附件。
金管會收到函請移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