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本公
司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及副知代理證券商。
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
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本公司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
子化方式為之。
客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得變更新代理證券商;由新代理證券商將客
戶變更通知核轉本公司,經核對後,在生效日當天變更並副知原代理證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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