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除作下列之運
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
同意書。
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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