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除作下列之運 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 同意書。 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