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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央債以面額十萬元為 一交易單位,每筆委託申報不得超過十個交易單位。 央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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