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提存金融機構簽訂之營業保證金保管契約,應載明
第五條事項,提存金融機構除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毋須報經本公會同意
之情事外,應取得第五條之核准函或同意函之後,始得准予提取或更換。
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時,應檢附前項保管契約影本、提存
金融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予本公會轉報金管
會,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檢附該等文件予金管會及本
公會。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基金,應檢附第一項保管契
約影本、提存金融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予本
公會。
前二項保管契約內容嗣後如有更動,應檢附該契約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予
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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