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之經營主軸
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檢
視董事之進修情形。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
事之進修情形資訊。
依進修要點認可之進修機構應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時公告
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董事訓練資源專區」。
〔立法理由〕
配合 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
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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