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 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配合 107年 4月25日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增訂,調整本條文字 為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