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保險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
  代表處。
  前項聯絡代表處,除辦理下列事項外,不得為其他營業行為:
  一、報表及通知書類之轉達。
  二、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之聯繫。
  四、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聯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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