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
  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
  之二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
  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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