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日,由覆議委員會委員一人與申請人面談。但本會或 分會得依覆議案件量、覆議委員會人數、硬體設備或其他考量,決定由覆 議委員會三人面談。 依前項規定面談時,申請人之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覆議委員會委員應 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申請人未於期日說明者,覆議委員會得不待其說明,逕為覆議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