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日,由覆議委員會委員一人與申請人面談。但本會或
分會得依覆議案件量、覆議委員會人數、硬體設備或其他考量,決定由覆
議委員會三人面談。
依前項規定面談時,申請人之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覆議委員會委員應
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申請人未於期日說明者,覆議委員會得不待其說明,逕為覆議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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